法律相关
一、宪法由哪个机关制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制定宪法的法定机关。
二、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法律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依法享有法律制定权。
三、司法机关包含哪些?
司法机关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四、法与道德,何者先出现?何者范围更广?何者仅规定义务?
道德在历史进程中先于法律出现,其涵盖范围更为广泛,且仅规定义务。
何者有特定表现形式?何者有国家强制力保障?
法律具有特定表现形式,且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五、法治工作的防线是什么?
公正司法是法治工作的坚实防线。
六、宪法为何是根本法?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七、新中国有几部宪法?最后一部宪法经历了几次修改?
新中国共颁布四部宪法,分别为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其中,1982年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为适应国家发展的客观需要,历经多次修订。自颁布以来,1982年宪法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进行了五次修订。
八、
八、国体与政体
国体: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体由国体决定,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内在逻辑。
九、根本政治制度与根本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十、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十一、哪些人享有选举权?
(1)年龄条件——需年满18周岁。
(2)身份条件——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3)政治权利条件——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主要包括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
十二、直接选举实行“双过半”还是“单过半”原则?如何操作?
“双过半”原则——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需超过登记选民的半数;候选人获得的选票需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半数。
直接选举的范围——乡级、县级、不设区的市。
十三、间接选举实行“双过半”还是“单过半”原则?
“单过半”原则——候选人获得的选票需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
十四、村民委员会属于何种组织?是否为基层政权组织?村党支部是什么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基层政府,也不属于基层政权范畴。
村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
十五、特别行政区是否拥有独立主权?
特别行政区不拥有独立主权(在国防和外交事务方面)。
十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哪个主体制定和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十七、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谁负责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十八、公有制经济包含哪些部分?
1)国有经济;2)集体经济;3)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十九、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何者处于主体地位,何者起主导作用?
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主体地位,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
二十、监督权包括哪些方面?
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二十一、哪些职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哪些职位是通过提名—决定的方式产生?
国家主要领导职务通常由选举产生,但国务院总理例外(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部分副职领导职务一般通过提名—决定的方式产生,但国家副主席例外。
二十二、省、市、县、乡的建制与区划管理情况如何?
从理论上讲,省、市、县、乡的建制与区划管理均由国务院负责。
省级行政区划的建制问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乡级行政区划的设置和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十三、谁有权决定紧急状态及其范围?
紧急状态,过去称为“戒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四、哪些人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上述人员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为五年)。
二十五、担任国家主席的年龄要求是多少?
担任国家主席需年满45周岁。
二十六、各级人大之间是否存在领导关系?
各级人大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人大代表应向选民负责,而非向领导负责。
二十七、各级法院之间是领导关系吗?
各级法院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十八、国徽周围环绕哪些元素?
国徽周围环绕谷穗、齿轮。
二十九、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能否成为法人组织?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成为法人组织。
三十、《法国民法典》与哪位历史人物相关?
《法国民法典》与拿破仑相关。
三十一、《汉谟拉比法典》刻写在何处?
《汉谟拉比法典》刻写在黑色玄武岩柱(古巴比伦时期)。
四大文明古国分别是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和中国。
三十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何时开始,何时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能独立呼吸)。
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必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由年龄和精神状况等因素决定。
三十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是的。法人作为组织,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三十四、( )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吗?应向哪里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如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十五、哪些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十六、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1)善意第三人不知情;2)转让价格合理。
三十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是自动续期还是依照法律规定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
三十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关键在于意思表示是否具体确定。
常见的要约邀请形式包括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招标公告、拍卖公告、寄送的价目表等。
三十九、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通过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四十、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由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均可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接受。
四十一、居住权是什么?(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可约定居住权的费用和期限。
居住权可通过遗嘱或者居住权合同并经登记设立。
四十二、离婚冷静期的时长是多久?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是否都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离婚冷静期为30日。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即登记离婚)。
四十三、法律效力最高的遗嘱是哪一份?
最后所立的有效遗嘱法律效力最高。
四十四、可撤销婚姻包括哪些情形?
1)因胁迫结婚的;
2)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
四十五、刑法对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十六、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四十七、排除犯罪的事由有哪些?它们之间有何区别?
正当防卫:1)存在不法侵害且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2)实施的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
紧急避险: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四十八、如何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已完成,不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形。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四十九、哪些人不适用死刑?(注意区分犯罪时和审判时的不同情形)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五十、死刑缓期执行是独立的刑种吗?
死刑缓期执行不是独立的刑种。
五十一、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如何量刑?
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十二、如何区分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
是否存在以向第三方勒索财物为目的,是区分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关键。
五十三、如何区分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
通常,抢劫罪的暴力程度高于抢夺罪和盗窃罪。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五十四、关于限制人身自由(拘留)的行政处罚,由( )设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设定限制人身自由(拘留)的行政处罚。
五十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拘留)由哪个机关执行?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五十六、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能否折抵?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可以折抵。
行政拘留可以折抵相应刑期(拘役、有期徒刑),行政罚款可以折抵相应罚金。
五十七、简易程序如何适用?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十八、省部级单位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哪个?
省部级单位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部级单位自身。
五十九、派出机构(如派出所)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谁?
派出机构(如派出所)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县、区公安局)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县、区政府)。
六十、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告(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六十一、行政诉讼能否进行调解?国家赔偿案件能否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国家赔偿案件可以调解。
六十二、如果原告对行政拘留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起诉?是否必须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如果原告对行政拘留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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